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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论(3 / 10)

获已之谋也。驱使之动而以亡,无宁置之而犹存,大国不获已而亦以宁小也。一动焉,一招焉,一驱焉,一若有怙而果不可怙,昔之尚为冠戴之伦者,今陆沉而受非类之戎索,犹且曰慕义,义其以亡人之国者乎?顿、胡、沈、许之戴楚也,小国之逆,伯者之耻也。乃其以戴楚故,而不趣亡于楚,则犹守先王之侯服,崇明祀以待王者之兴也。

呜呼!蔡一动,晋一招;动之弗动,招之不前,而疾为沈矣;动之动,招之至,而终为顿、胡、许矣。沈亡之后,二岁而许亡,又八岁而顿亡,又阅岁而胡亡。胡亡之逾年,而蔡以围于楚。夫此诸小国者,从未尝一执玉于晋廷者也。晋无此诸国而诸国存,诸国一有晋而诸国速灭,然则即不执玉于晋之廷,而何莫非三代之提封邪?

四国驱亡而陈、蔡不立,陈、蔡不立而中原解,中原解而七国孤,七国孤而必并于一。周之所以亡,三代之所以讫,七国之所以鱼烂而终,此祸之不爽于远者也。

陈、蔡、顿、胡、许一受命于晋,而齐、鲁、郑、卫之去晋也如惊。得小而丧大,得名而丧实,此祸之不爽于近者也。周公曰:“君子德不及焉,不享其贡。”

保人以自宁也。晋定之为君,士鞅、荀寅之为政,而大会天下于召陵,君子之所深为天下念也。

俘人之君,甚矣!甚其无忌而为之也。襄、昭以前,灭人之国者不及其君,犹有忌也。楚之以蔡献舞,夷之乱中夏也。晋之以潞婴儿,伯之治夷狄也。夷之乱中国,固无所忌;伯之治夷狄,固可弗忌也。均为分土之诸侯,俘其君,将臣仆之,以加人者,人得而加之。

当其淫以逞而不知忌,夫岂有人之心哉?蔡以之加于沈,郑以之加于许,宋以之加于曹,鲁以之加于邾,国失其所以为国,君失其所以为君,不相驱以亡而不得矣。

且夫势果有定乎哉?俄顷之势,而乘之以为名,天下之至贱而安忍者莫是过也。沈一不会于召陵,而疾被俘杀。召陵以前,新城以后,蔡之宜得俘杀者百年,而以责沈于一旦,曰吾有名而固有义也,所为至贱而安忍者也。

故灭人之国,贪也;俘杀人之君,忍也。贪者吾将惩之以仁,可使勿贪;忍者吾将惩之以义,不可使无忍。苟忍而袭义以为名,即有名矣。有名而义不得施其惩,故君子甚恶夫安忍而蹈乎至贱,无从而救之也。孟子曰:“恶死亡而乐不仁,是犹恶醉而强酒。”俘人之君者当之。

“庚辰,吴入楚。”当从《公》《谷》。目言吴,以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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