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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集《瑜伽菩萨戒本》(2 / 10)

辛一、有违犯

壬一、染违犯

好,我们看庚三、不行威折戒,这一条戒是属于摄众生戒,摄众生戒有四个方法──同事、爱语、布施、利行,这个属于利行,这一条戒的大意是不行威折,就是在僧团当中,我们身为执事,对于住众有过失的时候,我们不能够以威严来折服,这样子就犯这条戒了。这当中分两科,辛一、有违犯,这当中看壬一、染违犯,我们看戒文:

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,见诸有情应可诃责、应可治罚、应可驱摈,怀染污心而不诃责,或虽诃责而不治罚如法教诫,或虽治罚如法教诫而不驱摈,是名有犯,有所违越,是染违犯。

一个安住在菩萨种性的菩萨,见诸有情,这个有情众生应该是属于僧团的一分子,他在僧团的规约当中出现了身口的过失:

这个过失假设是一个下品的过失,比如说他长时间的修行,有时候一时的懈怠,所以他就迟到、或者不随众作息的情况,这种一时的懈怠在僧团的过失是属于下品,这个时候僧团的执事应该要用诃责的方式来提醒对方;

或者说「应可治罚」,这种过失属于中品的,他不但是个人的懈怠,他有这种扰众的情况出来,比如说在共修的时候、自修课的时候,有这种干扰大众、扰乱秩序的情况,这种情况就应该治罚,有一些身体的治罚,或者是罚跪香、罚出坡等等;

「应可驱摈」,如果在僧团当中犯的是一种上品的过失,比如说在僧团当中最严重的就是结党营私、拨弄是非,在僧团当中拨弄是非就破坏了整个僧团的和合,使令僧团的住世受到了伤害,这种情况就应该要驱摈,这种是上品的过失。

但是身为一个执事法师,怀染污心,就是说他有个人贪爱的情感,对于这种有过失的众生,他是一味的姑息宠爱。

对于下品过失而不诃责,就是他犯了错,如果我们稍加诃责,他就知道警惕跟反省,但是我们因为怀染污心,就没有诃责;或者说对于中品的过失,只有诃责而不加以治罚乃至如法教诫,也就是说他所犯的过失比较重,但是你的治罚太轻了,他的病是中品的病,你用下品的药,对他就不能产生一种反省的效果;

「或虽治罚如法教诫而不驱摈」,就是说他今天犯的是一个上品过失,已经是结党营私、拨弄是非,破坏僧团的和合,身为执事内心有个人的情感,没有尽到一个僧团维护制度、维护秩序应有的责任,而不加以驱摈,使令这样的一种过失在僧团不断的蔓延扩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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