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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8章 无名之辈乔老贼(2 / 5)

“邓总,希望你认清现实,你的对手目前成绩很不错,在全国各地同类、近似的打假案件赢了很多!虽说按道理,你的商标和l干妈的只是有点像,法律上说混淆或者不混淆,都在两可之间。但是实践当中,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响的,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”

李义风说的绝对是大实话。

虽然华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,但是不管世界上哪个国家,那么又臭又长的判决文书,法官在拟定的时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一遍。

通用的套路桥段,想想都知道是ctrlc+ctrlv的。

冯见雄挑起这个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,虽然还没最后临门一脚,把l干妈推上“驰名”的宝座,但在打假个案中已经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。

这么条分缕析地说了半天,试图让委托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。

邓长春终于有些不耐烦,但也知道不能硬来,就摊牌说:“那你说说,这个案子按你说的道理,该怎么处理?”

李义风连忙剖析道:“这个案子么,实打实判,按照目前的《商标法》和相关司法解释,是这么回事:

首先,你的那几个商标,虽然里面也带了‘干妈’之类的字眼,图标也跟对方很像,但毕竟不是100%相同。

其次,你的这几个商标,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,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《尼斯商标分类表》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‘l干妈’,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。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、第29类没下来之前,抢了个时间差,利用你当时‘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’的优势,恶意抢注下来了。

所以,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,就不能‘跨类保护’把你在别的类上的‘恶意注册’挤掉。

现在的问题是,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,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。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,按照现有法条,你将会‘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,但不得再扩大使用’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,就是帮助你搜集、完善证据链,把你‘在先实际使用’的范围给证明出来,让法庭采信。”

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,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,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,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、混淆的商标都灭了。

事实上,法律是留了一个“保护在先使用”的口子的。

比如,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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