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22日,星期四,上午,东京地方裁判所。
金融不动产会社窃盗杀人事件在裁判廷公开审理,人员就位后,一通开场程序走完,九条检察官宣读起诉书。
“案发当晚,被告人井上隆志从后巷爬上大津不动产会社社长室的窗户,撬开窗户潜入该室内。”
“被告人井上隆志开启保险箱时,在附近餐厅吃完晚餐的大津不动产社长社长大津敏之回到会社。”
“被告人井上隆志听到外室的声音,没有选择逃跑,而是选择留下继续作案。”
“被告人井上隆志为免大津敏之呼叫,就躲在暗处,待被害人大津敏之进来后关上门,就用室内桌上的玻璃烟灰缸击打大津敏之的头部。”
“这一幕正好被赶来的两位证人看见,被告人听见声音,立刻用一块沾有橄榄油的布擦拭烟灰缸上指纹和血迹,然后拿着保险箱里的1200万日元,跳窗逃跑。”
“两位证人撞开门,叫来救护车把被害人大津敏之送去救治,结果抢救无效,死因是头部外创。”
“根据法医鉴定,被害人大津敏之的头部被玻璃烟灰缸砸了三次。”
“有鉴于被告人井上隆志是一名多次窃盗的惯犯,因此根据刑法第240条强盗致死罪,请求裁判廷判决被告人井上隆志死刑。”
裁判长询问被告井上隆志,“被告人对于检察官宣读的控诉事实承认吗?还是不认罪?”
井上隆志大叫道:“我不承认,我没有杀那个家伙,也没有拿那些钱,我是被人嫁祸的。”
此言一出,裁判廷内一片哗然。
裁判长敲了裁判槌,待安静下来,询问妃英理,“辩方律师,你有什么要说得吗?”
妃英理起身说道:“裁判长,我认为此案证据不足,我的当事人只是窃盗未遂,另有他人杀人夺款。”
九条检察官说道:“但有两位证人亲眼看见了,被告人井上隆志击打被害人大津敏之时,投在墙上的影子。”
“既然是影子,那又怎么能确定,当时的双方就是我的当事人和被害人大津敏之呢?”妃英理说道,“没有任何证据显示,我的当事人当时停留在现场,所以我的当事人当时已经逃了,所以杀人夺款的凶手,不是我的当事人,他只是窃盗未遂。”
九条检察官说道:“有用玻璃烟灰缸击打被害人的头部,这是被告自己说的。”
妃英理说道:“但被打后有多种可能,并不足以说明我的当事人杀了被害